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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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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由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家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授予的一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权并不是伴随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的,需要申请人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才能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人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无论发明创造如何重要,如何有经济效益都不能授予专利权。因此,取得专利权的首先条件是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起专利申请,即如果发明创造的企业或个人没有进行申请,则其发明创造将不受专利法的保护,也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其次,取得专利权的第二个条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后,对其申请的发明创造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审查,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则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即只有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才可以取得专利权。上述过程中,影响取得专利权的因素很多,需要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内容要求以及履行各种手续,其中最重要的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具备法律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另外,在申请人提起专利申请时,需要专利申请人深刻掌握相关法律对授权的实质性规定以及程序性规定,具备相当的专利申请经验,一般,专利申请都是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可以大大提高授权率,节省专利申请人的时间和花费,帮助专利申请人获取合适的专利权;对于审查过程中影响专利权的因素也比较多,其中审查员的个人审查水平差异也会影响取得专利权,专利审查实行独立审查结合审查质量控制,但不同审查员的审查水平以及主观性相差较大,有可能影响专利权的取得。
只要在优先权在先申请提出后的法定期限(一般都是在先发明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多少都可以。但也有例外,比如在先申请已经享受过优先权,即不能优先权“接力”。具体我国专利法对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作了如下规定: (1)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A·已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B·己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C,属于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希望享有优先权,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按照规定形式提交优先权要求并缴纳优先权请求费,才可能获得优先权。优先权期限的长短根据申请人首次申请的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无论是要求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还是香港特区优先权,首次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均为12个月;首次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如何要求专利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参见本节中的要求优先权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参见本节中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参见本节中的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应当注意,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仅仅是申请人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不导致不予受理申请或者申请视为撤回,更不会直接导致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法律事务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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