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二十四条中新增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最低交易金额。其中融入方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
选择质押式回购即能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筹到资金。前期有资金流入企业短期刺激股价上扬,后期还钱导致资金流出企业会刺激股价下跌。不能简单的来判断,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股票质押回购案例,可参考以下案例:国内某证券公司(代表某资管计划)与国有上市公司的原高管李某于2014年9月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确认书,约定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回购利率为8%,初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国有上市公司的原高管李某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5, 737,500股、限售流通股4, 462,500股作为质押标的证券。在到期回购日之前,因国有上市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原高管李某应依照协议约定提前回购,然其表示无力履行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经双方协商沟通后达成了和解意向,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由国内某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回购协议直接处置标的证券,并将所得资金用于支付融资金额、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99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