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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流程

2021-03-29
1、当事人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2、当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如发现证件破损无法辨认或有假证嫌疑,立即报案。 3、确认证件无疑的,双方应立即向“”、“122”备案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受案后填写《事故确认单》,当事各方将事故车辆就近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4、当事各方车辆到达同一家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及时派员评估定损受损车辆。 5、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无异议的,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保险公司理赔。 6、当事人持本《确认单》及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的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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