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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仅集体成员且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就房屋买卖事项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有坐落在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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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目前农村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以下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作为独立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具备承包合同中发包方的主体资格。
土地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全体成员,一般需要公示)同意;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个村子的人); 3、受让人不能违反“一户多宅”的原则,在接受转让时本人并无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起转让。注意:转让人在此之后如果还要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是不能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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