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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的判决或调...
1、带上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资料; 2,去户口迁出地的村(居)委开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再户口迁入地的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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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如果是由于离婚引起的分户、迁户问题,可以带着离婚证、本人身份证还有户口本,去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
1、应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迁出(入)地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入)证明等资料; 2、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提交户口迁移申请书及上述资料后,开具户口迁移证; 3、再带上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离婚当事人可以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当地派出所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书,按照分户和立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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