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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股份,不能撤股。可以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即可。如果是有限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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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直接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2)先根据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XX股东”,并将之上报股东会,待交付资产累计一定金额后,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将“其他应付款”下挂账的资产成本统一转入“实收资本”科目。这种做法较少见,其内含逻辑与“债转股”类似,将股东交付资产视为企业对股东的债务。
股东注册资本缴纳是否有时间限制,取决于公司设立时是否实行认缴制,即公司如果属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方案》中“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公司实行实缴制,除此之外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实行认缴制。至于认缴限额和认缴期限,新《公司法》已经全面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都可以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
我们先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股东未如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除应当补足缴纳外,还应当向其他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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