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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时,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2、行政诉讼过程,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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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针对复议前置问题而言的,不是针对"土地方面"的实体问题而言的。倘若法律没有规定复议前置,则依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基本不予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但不适当的,基本上不能起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是属于行政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原则上应当由行政机关复议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原则上不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而是在审查清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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