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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它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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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均衡原则、法定原则、平等原则、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意义:1、对刑事立法的意义罪行法定原则,促进刑法内容的完善。因为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完备刑法内容,明文规定罪与刑的对应关系,并且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现实的犯罪情况以及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具体的刑事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力求做到把尽可能多的社会生活的社会关系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尽可能的减少疏漏。同时也促进刑法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必须具备规定犯罪构成特征,适当设置刑种刑度及与罪责相协调的法定刑,并注意法条表述,用语上的确切、统一、严谨,这必然促进立法的科学性,进而提高我国刑事立法的技术水平。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也就意味着废除类推制度及杜绝溯及力上的从新原则。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指出: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如果没有法律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自由毁灭。2、对刑事司法的意义罪行法定原则,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杜绝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轻视法律乃至无视法律的错误意识,强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律意识。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的明确规定下适用法律,而不得任意的进行自由裁量,从而防止少数不法司法工作人员的知法犯法。同时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使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得到适用。最后,还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防止侵入立法领域的越权解释,由于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司法机关在解释具体的某个条文时必须从立法者的本意进行解释,而不得任意的扩大或者缩小解释。以维护立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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