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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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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如果是无刑事责任能力说明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完全不能辨别、控制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的; 2、如果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说明当事人没有完全丧失控制识别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可以”就是可以从减也可以不从减,这个完全由管辖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后果、自首表现等等行使自由裁量权。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包括:年龄,精神状况,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②又聋又哑的人(同时具备聋和哑); ③盲人; ④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控制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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