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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 (2)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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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二)禁止权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三)许可权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 (四)转让权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
商标可以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元素的组合。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选择、分销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中使用的,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
商标专用权主要包括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使用权,即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2)独占权,即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3)许可使用权,即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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