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由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
案件承办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并且符合本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材料后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有关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举行听证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暂扣、撤销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的;(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22人已浏览
331人已浏览
1,278人已浏览
1,5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