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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2022-12-03
联合运输合同,在发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况,需要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原则,与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不同。在联合运输合同中,不论属于何方责任,均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先行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联运方式,负有责任的承运方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承运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从而保护收货人的利益。在单式联合运输合同中,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多式联合运输合同中,承运方应托运方的要求,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如无过错或遇到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委托事项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托运方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害的,托运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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