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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刑诉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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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 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程序违法是指在一审的诉讼程序中没有遵循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因而导致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因此,若一审出现严重的程序违法,上级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供参考。刑事、行政案件也大致如此。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庭审规则(试行)为规范民事审判活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开展如下工作: (一)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将开庭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送达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二)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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