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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一方依法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终止;通知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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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1.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2.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 3.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 4.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关于主合同无效导致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各方如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主合同无效,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从合同也无效。从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主合同消灭的,从合同随之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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