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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
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声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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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捏造并散 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3)其他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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