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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认定,并没有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参照的是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如: 1、《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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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与一般行为的界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赌博罪的法定界限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但是,输赢少,赌博金额少,赌博者不是以赌博收入为生活和浪费的主要来源,而是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不应认定为犯罪。 3、行为者是赌注头。赌博棒。赌场老板还是一般赌博的人。赌博是指赌博的人,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吸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获得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一个人也可能多人。赌博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以赌博收入为生活和浪费的主要来源。对于这种人应该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与赌博的人来说,可以批评教育,如果情节严重,也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赌博参与者的身份的关系。赌博参与者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村民等熟人,或者老年人,一般不应该处理犯罪。除非赌博金额非常大,否则经常赌博,严重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格。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量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应予以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获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一般说赌博涉及到的拘留问题,往往会有两方面,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其中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行政拘留。而刑事拘留则就会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通常在涉嫌构成犯罪的时候,司法机关为了侦查案件的需要,才会对涉赌之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008年6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判刑根据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建议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并阅读案卷,调取证据,查清案情,最后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罪轻辩护,以最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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