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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保险公司拒赔?要怎么做?

2023-04-06
第37条规定是这样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末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A某的保险车辆最大载重量为6吨,这是保证本车安全行驶的饥械性能,保险人是在这个范围内提供保障的,超出这个范围就不能提供保障。而此次外出,被保险人严重超载3.5吨,对此,A某并术履行这一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由于严重超载而引发的这次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样去辩论,超载保险公司拒赔既合乎情理又具有法律依据。可借保险人并未这样辩解,而是说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是,投保时还未超载,如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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