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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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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人、运输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向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供排水设施、水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城乡建设、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排放人停止施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运输人停止运输。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房屋许可证实施拆迁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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