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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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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的地下水资源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设置的排污口、重要断面的监测资料,由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汇交。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由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水文机构汇交。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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