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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第二,扣留、提取收入。第三,查封、扣押财产。第四,拍卖、变卖财产。第五,搜查。第六,强制交付。第七,强制迁退。第八,强制完成行为。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申请费不需要预交,在执行后交纳(即执行款中扣除) 法条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3、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执行的回答是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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