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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其中非本市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一年以上;(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执法事项,应当移交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税务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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