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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通常安置房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买卖安置房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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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行使权。第二,由于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法定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会认为,国家拆迁或者征地,已经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三,擅自转租,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依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首先可以要求拆迁方出示拆迁报告,看其估价的依据。但由于拆迁报告比较专业,建议请业内专家给予建议。然后拆迁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复查结果仍然不满意的,可以和拆迁方一起委托其他估价机构另行估价。如果以上估价结果均不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向当地房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的技术鉴定意见,将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进行调解并作出裁决的依据。这里要提醒被拆迁方的是:拆迁估价并不是拆迁方一家的单方行为,而是拆迁双方的共同行为。
1、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被征收人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又对协议提出了异议的,应当主动与征收方协商修改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 2、起诉过程中,被征收房屋属于涉案房屋,案件审结之前,法院不会做出强制执行的裁定。但是,如果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有异议没有启动法律程序撤销协议,又不交出房屋,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主动向人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那么被征收房屋就会面临强拆了。 3、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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