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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对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存在如下联系: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
1、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 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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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既要产生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又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样法院才会立案审判。当然,损害赔偿具体是多少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一、公民荣誉权的法律规定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却有很多行为侵害到了荣誉权,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有非法剥夺他人荣誉;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一)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二)非法侵占他人荣誉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权人有一定的联系或关联。如某企业领导以该企业技术人员的一项设计为自己申报奖项并最终获奖,这即是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主要的行为方式包括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人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名不符实等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诋毁他人荣誉侵权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限,如果只是发表一般的不当评价,不宜作侵权处理。(四)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获得荣誉往往能带来相应的物质利益。侵害荣誉权人物质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拒发或少发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少发奖金),以破坏他人荣誉为目的故意损毁荣誉权人的奖杯、奖品、奖章等。如属过失损毁他人的奖杯、奖品等物,则应以一般的侵害财产行为论处。
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赔礼道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适用此种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侵权人在实施赔礼道歉前,必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不经过法院的审查,即使侵权人进行了赔礼道歉,也被认为无效; 第二,如果侵权人拒不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对侵权人予以罚款、拘留。 (2)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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