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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票据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
不属于,票据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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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二、什么行为会构成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不法所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主要有五种行为方式:(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已经作废,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主要是指行为人擅自以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票据权利的行为。(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所谓签发空头支票,是指行为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实有的金额的行为。所谓与其预留印鉴下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与其预留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和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的行为。(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所谓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生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前后的过程中,相互勾结,共同策划,讨论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当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开展票据诈骗活动,实现非法骗取他人财产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账户、银行号码、密押等信息。还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论。举例来说,由于自身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此时应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造成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以及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要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诈骗的,才能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是不管以何罪处罚,都要从重处罚。如果在这种犯罪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受到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无效效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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