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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要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认定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如果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合同开始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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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这种合同也就是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有两种,一种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一种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认定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要看合同上是否明确规定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生效的具体期限,这个期限可以是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一个期间。但该期限必须是合同双方都认同的。 同时对于附期限生效的合同,期限作为合同的附款,必须是将来事实,确定发生的事实和合法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以及不法事实,均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如果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合同开始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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