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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新生儿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需要的证件、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
可以单独立户,但必须符合立户的条件(结婚后户口留在原籍是可以的): 1、一般来说,需要本人年满18周岁,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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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办法: 1、迁移户口必须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而且要迁入地的集体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才能办理; 2、当事人托关系办理的户口,本身就是不符合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规定的,该诉求很难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1、您提的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也非常少见的情况。2、计划生育政策是针对夫妻都是中国大陆国籍,而且生出来小孩入籍中国大陆国籍的情况。3、因为您是中国公民,丈夫是台湾人,第二胎入外籍,个人意见认为是最多享有产假假期,不享有产假工资,公司如果能这么做,已经是非常不错了,而且要有您将这个第二胎已经入籍到外国的证明才可能给予您这个产假假期(或者到时补休);4、如果公司不给您产假假期和产假工资,也是有道理的,个人意见认为,因为产假假期和产假工资针对的是夫妻二人是中国公民及在不违法计生政策情况下,才能享受的一种员工福利,以您的情况,一方是中国公民,一方是台湾人,第二胎生出来的小孩又是要入籍外国籍,所以这种员工福利不适合用在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台湾人(或外国人)的员工身上。5、因为情况特殊,建议您到计生部门详细咨询比较准确。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在当事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的户口已经迁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挂靠的,是不能再以父(母)子(女)投靠的方式,把户口迁回原籍挂靠的; 2、当事人离婚后,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户口可以迁回原籍挂靠;、 3、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事先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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