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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殴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一方虽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约定斗殴的,应按聚众斗殴处理。所以他们都构成聚众斗殴,而构成聚众斗殴并不一定需要双方都是三人以上。依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张某如果已满十四周岁,单纯只是参与斗殴的,那么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重伤人员本人或者重伤、死亡人员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本案中陈某只是轻伤,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请。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斗殴罪在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当中,明确的要求了,双方当事人必须要存在着斗殴的故意,而且只要其中的一方达到三人以上,那么就属于聚众斗殴,就中东参加者,无论是不是首要分子,只要他知道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那么就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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