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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支付抚养费是一种义务,而探望子女是一项权利,这些义务和权利不是捆绑在一起的,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不能剥夺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
不出抚养费还有探视权。不给抚养费并不是中止探视权的条件之一,如果不给抚养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探视权并无关系。中止探视权一般是因为出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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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不付抚养费是有探视权的,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拥有的权利,不能剥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民法典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应当成为探视权中止的事由: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不支付抚养费也有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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