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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
1、医疗保险,不论是城镇职工医疗还是城镇居民医疗,首先需要按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点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2、如果需要去其他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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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报由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凭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去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去办理),凭医院证明在单位报销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治疗期间发给工伤工资。
医疗费用报销流程:(1)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医疗结束后10日内携带本人医疗保险证明、出院总结、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发票、医嘱复印件(因公出差,探亲人员应附单位证明;异地外籍人员应附异地外籍医疗申报表;转院医生应附转院申请表)等审核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费用审核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因病在门诊进行特殊检查所发生的费用,于次月凭医保门诊病历、特殊检查单、医保处方、医保发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因病在门诊进行特殊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每2个月凭医疗保险门诊病历、特殊治疗单、医疗保险处方、检查单、医疗保险发票等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参保人员享受慢性病补贴,每年6月、12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病历、医保处方、医保发票等审核登记手续。(2)参保人员办理费用审核登记手续时,经办部门当场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并出具受理收据。材料不齐时,一次性通知参保人员需要补充的材料。参保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3)经办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三个目录的有关规定,在当月完成所有受理材料的费用审核,并提供每份受理材料中不可报销费用和按比例承担费用的项目清单。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医疗费用,审核时间应适当延长,但自材料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费用结算:(1)费用结算时间为次月15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在此期间,参保人员可以到市医疗保险中心经办部门结算费用。特殊情况由市医保中心提前电话通知。(2)结算时,经办部门提供医疗费用报销构成清单,包括统筹报销金额、自付费用金额、自付费用分类构成和自付费用明细清单,确保参保人员明确结算。(3)参保人员应持身份证原件履行签字结算手续。因故不能到市医疗保险中心报销提现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当出示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备查。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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