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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
如果是非禁止进口的冻品,按走私普通货物论处。如果是禁止进口的冻品,按走私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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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货物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逃跑应缴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的情况特别严重,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应缴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逃跑应缴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3)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逃跑应缴税额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次走私未处理的,累计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纳税处罚。根据《海关法》第8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和相关法律,逃避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逃避税金,逃避国家出入境的禁止性和限制性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是走私行为:(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入境货物,货物或依法缴纳税金的货物,货物出入境的;(2)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税金,交通验证明书,擅自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金的货物和其他海关监督货物,货物,出入境的海外运输工具,在国内销售的;(3)逃避海关的私人监督管理所构成的海关行为。有前款的行为之一,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海关没收走私货物、货物和违法收入,可以处以罚款的专业或多次隐瞒走私货物、货物、专业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没收、隐藏走私货物、货物的特制设备有第一种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罪,是指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珍稀植物及其产品、淫秽物品、毒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违反海关法应缴关税10万元以上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普通货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152条规定的淫秽物品以及第347条规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在内。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是指《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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