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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计算方法: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行为方式、获利情况、经济水平、当地赔偿标准等因素综合考量进行计算。如果受害人存...
精神损害赔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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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抚慰金是为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受害人一方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一来,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未予赔偿的话,那么将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赔不上,到商业险中不能赔的情况。 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有的将精神损失费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将其他伤残赔偿金判到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这样就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伤残保险金等,如果有余额就判付精神损失费,如果没有就将该部分精神损失费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样就会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受害的权益。 最高院考虑到了上述情况,对于该问题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给安徽省高院的复函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将该部分权利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选择优先请求在交强险中赔付精神损失费的,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选择的话,法院可以裁定。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到目前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判例。但是,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赔偿权利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则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一般体现为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计算如下: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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