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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设立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
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 1、管辖权,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受理: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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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 1、管辖权,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受理: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交通事故的管辖和受理是: 1、管辖权,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受理,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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