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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有包办、买卖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
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 第 一、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制妇女结婚或者离婚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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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女性婚姻自主权的情况:一是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制妇女结婚或离婚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强迫妇女结婚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二是抱养童养媳。养育儿童养媳是旧中国父母包办、买卖儿童婚姻的一种形式,男方家庭以较低的代价收到一名未成年妇女作为儿童养媳。成年后,无论自愿与否,都要嫁给买方男子,因此抱养童养媳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 (一)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 (四)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 (六)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七)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 (九)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
(1)包办婚姻。父母等第三者包办、强迫形成的婚姻。(2)买卖婚姻。父母等第三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3)借婚姻索取财物。指一方本人或其父母以索取相当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此外还有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同姓男女结婚,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严重破坏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法惩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也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它加重了一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会加重婚后生活困难,引起家庭不和,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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