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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计算如下: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按上一年被起诉法院的人均生活费计算,计算时间为18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计算20年或60岁以上,每年至少计算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因此,乙与丙的生活费赔偿年限均为20-[70-60]=10年,乙和丙的生活费赔偿总额均为7693×10=76930元,两者合计累计可得153860元。或有人认为,笔者计算的年赔偿总额超过上年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不合法。那么这里是不是只能陪偿一个人的。7693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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