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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无论农村征地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要求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现在叫行政许可。首先,取得项目立项。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既不复议也不诉讼,拒不搬迁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配合拆迁则不需要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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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相关方面要件;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违反《规程》将究责 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行政强制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及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裁决,如果不能履行裁决可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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