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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属于第一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属于第二监护人;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
未成年人的父母属于第一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属于第二监护人;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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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就是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里面一般都是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的,但是有的时候因为父母的一些特殊原因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的话,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顺序进行监护的,一般来说是部分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的,父母之后就是祖父母,然后是兄弟姐妹的顺序来规定的。 第一二监护人分别是谁?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如果在上面的顺序下还是没有能够担任监护人的情况的话,就是有未成年人所在的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民政局激进型担任监护人的情况,监护人必须承担起监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包括未成年人的教育、文化、医疗、生活等方面的照顾。
法律上,监护人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他们都是监护人,没有第一和第二。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二监护人的说法。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就是第一顺位监护人,爷爷在父母一方健在的情况下不可以做监护人。当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爷爷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所以本文所说的是第一顺位监护人和第二顺位监护人的区别说明,主要就是如果第一顺位监护人无法执行权利,那么第二顺位监护人就会依据法律要求进行相应义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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