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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病人致人伤害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监护人责任。如果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的,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2、如果精神病人自己有财产的,应首先以精神病人自己财产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才由监护人承担。 3、即使受害人起诉并获得生效的判决,如果监护人确实没有能支付赔偿的,法院也不会怎么样的,放心吧。 如果受害人如果赔偿要求不合理,建议您让对方起诉,然后积极应诉就是了。
可以同时起诉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 1如精神病人自己有财产,将首先由其财产进行支付。 2如精神病人没有财产,则看监护人有无尽到应有的职责,如没有尽到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可要求其在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注意对于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有比较大的弹性,并且关系到许多相关的因素,比如属于何种精神病人,是否很厉害,在什么场合伤害到了被害人等都关系到案情的判断。 3如精神病人与监护人的确什么财产都没有,那即使赢了官司估计意义不是太大,当然拉,现在没有财产不代表其永远没有的。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对象规定如下: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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