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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具体包括行政拘留并处罚金等。《治安...
一、寻衅滋事损毁财物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处10日以上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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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损毁财物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损毁财物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如果犯罪嫌疑人系主观上为了寻求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无故,随意损坏财物,且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超过两千元的,则应按照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三款“生拿硬要,占有、故意毁坏财物,情节恶劣”的予以认定。量刑原则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如果犯罪嫌疑人系主观上与他人发生矛盾,因情绪失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以刑法275条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对于其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受害人自杀,造成生产经营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手段十分恶劣的。会认定为刑法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予以认定量刑原则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5条、293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司法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33条
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故意“是公司财产所有权,而“寻衅”是公共秩序、他人财产权利客观方便:前者是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后者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动机:前者是有现实起因。后者是某种扭曲的心理目的:前者是毁坏财物。后者是发泄负面情绪对象:前者是有针对性。后者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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