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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乡级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目标任务书。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草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生态及基本状况调查,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依据国家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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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基本草原实施严格保护管理。划定的基本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草原权属争议未解决前,当事人应当维持草原利用现状,不得在有争议的地区进行下列活动:(一)迁入居民;(二)新建房屋、围栏、棚圈、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建筑物;(三)破坏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四)其他改变草原利用现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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