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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合同中托运人要注意如下: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 2、托运人应当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当注意: 1、审查承运人的资质; 2、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3、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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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当注意: 1、审查承运人的资质; 2、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3、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第八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当注意: 1、审查承运人的资质; 2、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3、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第八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当注意: 1、审查承运人的资质; 2、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3、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第八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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