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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一)未经权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这类行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使用”的理解。侵权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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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所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标权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由侵权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商标侵权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权的实施地更容易理解和确定。问题是如何理解和确定侵权结果,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的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的实施地,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这意味着互联网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可能受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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