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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的执行是指对应该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话,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布缓期执行两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
判死缓满二年,符合条件的,会按照法宝程序进行,不需要个人申请。《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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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缓意思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这段考验期内没有在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中国从建国到现在鲜有判处死缓在2年以后执行死刑的案例。
一、死缓如何减刑 (一)死缓两年期满 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两年的考验期,是否有故意犯罪,是是否执行死刑的标准。而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减为无期徒刑或者相应刑期的有期徒刑,则是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否应当裁定减刑,减刑的幅度是多少,却是或然的。 (二)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与有期徒刑的减刑问题相基本同。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与第一次判决即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执行的最少刑期上还是有所差别的,前者为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刑执行的二年),后者不得少于十年。 (三)附加刑的减刑 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基于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有些刑罚种类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影响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说,对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多大的影响力。 二、减刑由哪个地方决定 减刑裁定的管辖,也就是说减刑由哪个部门来决定的事儿,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定。 (一)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减刑 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 (二)由监狱执行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减刑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刑事执法活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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