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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程度上说,信用卡套现可能会涉及到诈骗罪,那要是用信用卡进行套现合法吗? 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
信用卡也是适用侵占罪的。行为人构成侵占罪的,一般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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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方: 收购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泄露了卡主的个人信息,更重要的是一旦不法分子用收购来的卡片进行诈骗、洗钱、内幕交易等,后果可想而知。 二、卖卡人: 私自出售也属违法。银行卡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物品,持卡人如果为了蝇头小利把自己的银行卡转卖给其他人使用,不仅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而且也给自己带来很多风险隐患。一旦这个银行卡成为承接骗子赃款的账户,持卡人自己可能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每一张银行卡背面都写着银行卡归银行所有,持卡人不得转借转让,如果是使用U盾进行的银行卡交易,从法律上讲就是持卡人本人的交易行为,无法推托说是他人所为。 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同时,第五十九条中也明确指出:“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被收购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作: 1、洗钱 收购银行卡是为了将境外资金转移到国内,或将黑钱转移至国外,达到洗钱的目的。在洗钱时,犯罪分子先把资金存入收购来的银行卡中,再将银行卡带去境外进行消费,或与商户勾结以虚构交易方式套取现金,实现资金的转移。另外,洗钱者将黑钱存入金融机构后,可以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等先进支付工具在多个银行卡账户之间进行多次跨行转账,使监管机构难以追查资金的真正来源。施展了一系列乾坤大挪移后,非法资金将被“合法化”。 2、逃税 通过购买其他人的银行卡,也可以实现逃税的目的。收购者通过银行的工资发放系统给这些银行卡发工资或劳务费,然后迅速取出,从而在账目上虚构了大量成本,实现逃税的目的。 3、诈骗 网上收售银行卡很有可能用于诈骗。国家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非常大,以往犯罪分子冒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门路基本被堵死,诈骗分子便想方设法诱惑持卡人转让银行卡,以便继续行骗。所谓的“中介”很多都充当了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的二道贩子,或者本身就是犯罪者,一旦诈骗得逞,就将银行卡丢弃、销毁。 4、藏匿财产 也有人买他人银行卡是为了隐瞒财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存私房钱。例如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将财产转移至购入的银行卡,等离婚后再行取出,以保全自己的财产。这个方法还同时适用于躲避债务,把资产转移到买来的银行卡上,同时宣布破产以免于还债。 5、躲避内幕交易 目前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的力度越来越大,同时亲戚朋友的账户也处于严密监视之下。“使用买来的银行卡开立股票账户,然后进行内幕交易,可以有效回避证监会的监管。
受到信用损失的被执行人仍然享有提取现金的权利,但很遗憾,他们无法获得银行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贷款服务。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首先,限制被执行人享受一些高端消费行为,例如禁止其乘坐飞机和高级列车的软卧车厢;其次,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动态化的整体信用惩戒,涉及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也会进行相应限制;第三,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这类自然人类别,法院禁止其担任各类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高级管理阶层等职务。法院应将这些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及时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以便这些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审批环节、政府补贴、融资借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信用惩戒。
信用卡逾期了银行会罚息。信用卡出现逾期后,持卡人无法在当月的信用卡还款日进行全额还款,可以主动联系商业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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