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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却依然代理他人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事后其行...
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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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就有效。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可以在被追认前撤销该合同,并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 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合同一方无权代理,与另一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种合同是待定合同,需要批准才能有效,被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对方知道签订的合同是无权代理合同的,可督促行使追认权,如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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