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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从不予立案的复议档案中调取相关文件?

2024-11-09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无权直接查阅卷宗资料,仅能委托代理律师代为查阅。 在刑事案件审结之后,当事人也无法自行复印卷宗,但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了行使辩护权,则有权复印相关案卷材料。 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被视为犯罪行为的; 2.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 3. 依据特赦令而免除刑罚的; 4. 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5.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死亡的; 6. 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投诉。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投诉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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