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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标准为: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克扣工资、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等行为都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形式有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责任形式有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进行经济补偿。四、劳动安全设施或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五、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六、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七、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责任形式有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罚款,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八、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责任形式有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罚款,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九、以暴力、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由于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责任形式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十二、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十三、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形式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及滞纳金处罚。 劳动者有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一是劳动者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原用人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应当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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