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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的原告为5人以上,可以是十几人、几十人,也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等,人数不限。集团诉讼的代表人,是指代表集团成员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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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的原告为5人以上,可以是十几人、几十人,也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等,人数不限。集团诉讼的代表人,是指代表集团成员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无论是推选还是指定,其人数限为1-5人。
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必须发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至于应在行政诉讼何阶段提出民事诉讼,多数意见认为应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不得在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原告可能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外第三方的,法院了解案情后,应及时告知第三方,交待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会给二审的审理带来麻烦。二审若将行政民事部分一并审理并裁判,就会造成民事部分实际上的一审终审局面,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我国两审终审的审判原则;二审若将案件发回重审,又与行政诉讼发回重审的规定相冲突,故应不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由上文可知,
1、如果是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则法院应该在受到诉讼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如果你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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