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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1日实施公摊面积政策。房屋公摊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设备间、保安室、变电室、过道走廊、公共门厅、垃圾道、共用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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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修订《收养法》”的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曹存正说,《收养法》已实施24年,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应及时对《收养法》中相关的限制性条件做出相应修订,以便与现行法规政策相衔接。” “《收养法》的核心是被收养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围绕这一原则,近年来有不少实践创新,如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收养后回访等。”全国人大代表李勤说,据了解,正在修订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已考虑把打拐解救儿童收养、收养后回访等纳入其中,相应的,如能在《收养法》中有所体现,则更能符合原有立法精神。 她提出,《收养法》规定,只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被送养,而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养子女则无法再转送养,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需要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法》实施日期是2011年7月1日,其对社会保险缴费、监督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社会保险法》,建立了养老、养老及生育保险等基本职工保险制度。如企业有违反该法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去举报投诉。
现在已经没有了事实收养的说法,在1991年以前旧的收养法可以有事实收养,现在收养必须办理收养首先向,否则收养是不合法的。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2、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3、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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