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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在审判过程中也会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给予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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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本案例中,甲乙双方尽管在形式上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但是在乙公司中标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已就工程的价格、工期、质量等基本条件进行了谈判,招投标程序实际上是在已经签订实际履行合同后进行的,该情形可以视为《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本案例中,乙公司与甲公司事先早已签订施工合同,有理由认为存在串通行为,其事后形式上的招标、投标和中标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
阴阳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一般来说,阴阳合同中,“阳合同”因为意思表示虚假而属于无效合同,“阴合同”的效力还要根据有关法律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阴阳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一般来说,阴阳合同中,“阳合同”因为意思表示虚假而属于无效合同,“阴合同”的效力还要根据有关法律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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