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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国家赔偿的不可以上诉,但是可以申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1、不服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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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五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最高法新规首提“国家赔偿监督”:不限申诉期限。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是赔偿监督最重要的途径,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此种形式进入赔偿监督程序的。因此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留意有关的条件,进而确保权益。
可以申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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